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观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观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大观公司、王*之间签订的编号为xy130××××3802《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王*配合协助大观公司办理编号为xy130××××380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注销登记手续;配合大观公司办理注销该套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登记簿及初始登记信息,协助办理解除预抵押登记;2、判令王*支付给大观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本息、罚息1338170.6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9649.1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2月27日,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共计1367819.7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承担。诉讼过程中,大观公司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请求明确为:以1338170.6元为基...(本文书还有2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