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工商行和平支行)与被告陆**、于**、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行和平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于**、汇鑫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4月23日至6月23日、6月24日至8月24日为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商行和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陆**、于**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17195.17元,截止到2018年6月26日利息7305.35元,本息合计124500.52元;律师代理费6643元,共计131143.52元;2.自2018年8月27日起以贷款本金117195.1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罚息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3.请求判令陆**、于**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偿...(本文书还有2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