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诉被告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简称人保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李**诉称:父亲李**在2013年12月18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影响了李**的就业和收入,也影响了我们被抚养人的生活,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车在人保六安分公司投保了保险,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抚养人生活费1万元;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人保六安市分公司辩称:两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案件是交通事故,两原告非事故受害人;本起事故引发受害人李**的各项损失已经由肥西县法院在...(本文书还有1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