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滕*、刘*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失122371.3元(以“2531799.5元为基数、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8年8月6日,之后计算至财产保全解除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滕*、刘*于2017年9月25日向北湖区法院起诉罗**,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罗**在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县支行的存款2531799.5元,但罗**至今未收到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经审理后,北湖法院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判决驳回了滕*、刘*的诉讼请求,后郴州中院予以维持。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滕*、刘*明显恶意诉讼,在明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起诉并冻结存款,致使罗**长期未能使用该笔资金,造成罗**...(本文书还有2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