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辩称,案外人所称的(2015)民一他字第9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的规定,针对的是如何对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定性的问题,并没有对存在共有人的情况下是否能对房屋进行全部查封。目前被执行人周*元名下房产不宜分割处理,故法院依法可以将作为执行标的的房产整体查封并处置。如存在合法的共有人,则处置房产后共有人是存在救济途径的。本案现阶段对于房产的执行措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案外人提交的证明,内容是关于天马建筑安装工程队的改制、注销的描述,村委会不具有出具该内容的证明资质,应由工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田**等四人的证明,从形式上属于证人证言,未到庭接受质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结合这些证明,案外人应当提交当时兴建房产投资的相关花费的凭据来辅助说明。海达餐具有限公司并非争议房屋的权利人或管理人,其证明的内容不充分。
本院查明,关于沧州建投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沧州海达餐具有限公司、周**、周*元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