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陈**、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82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刘**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3元及执行费875元,本院已依法予以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于2019年5月5日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张**偿还了借款本金65000元,并就欠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本文书还有4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