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1、吴*2与被上诉人吴*3、原审被告吴*4、吴*5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5)秀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吕**,上诉人吴*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上诉人吴*3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原审被告吴*4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吴*5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1、吴*2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15)秀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确认公证遗嘱无效。三、坐落于桂林市秀峰区房屋由吴*1所有,10号****房屋由吴*2所有。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l989年的赠与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证中二分之一份额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莫少球名...(本文书还有15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