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横县东糖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糖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8)桂0127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并指定异地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横政发【2013】39号文件虽然出台于原终审裁定作出前,但由于政府并未按文件精神对上诉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遗留问题进行处理,所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并未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直到2017年8月横县人民政府按该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该问题进行处理,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企业分别应承担的责任范围,确认了企业改制后的经济补偿应由企业承担,此时才影响到上诉人的权利。因此,不加区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而将政府发布文件与政府按文件精神作出处理决定这两种行政行为混为一谈,是对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错误理解。因此,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东糖公司未答辩。
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东糖公司向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88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在东糖公司改制前已经到东糖公司工作,身份为全民所有制工人。2001年,经横县人民政府批准,原石塘糖业公司、原广西横县谢*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本文书还有5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