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毛**因与被上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许**上诉请求:1、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2、撤销第二项,改判支持许**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毛**、陈**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许**举证的还款协议书中标明“原借据已收回”是由毛**亲笔书写,证明毛**已将原借据收回。一审对“还款协议书”的部分内容和“收据”有意遗漏,认定毛**为经手人错误。一审中,许**所举银行存单七份,可以证明许**向毛**交付借款60万元的事实:其中有许**的40万元。涉案借款形成于毛**和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明确,陈**对毛**借款是明知并进行了追认,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一审对本案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准确。郑州亿龙学校出具的“收据”证明了毛**将借许**的借款转借给了郑州亿龙学校,也由此可以印证许**将借款交付给毛**的真实性。“还款协议书”第三条载明如...(本文书还有4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