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华与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事,两人关系密切。2017年2月13日被告蔡**向原告吴**借款80000元整,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借期为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本金及利息,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整,利息按月息2%从2017年2月13日开始计算到实际还款日至;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蔡**辩称:原、被告间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本文书还有1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