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商丘市隆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达人力)、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商丘市隆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76650元;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不存在所谓的“被迫离岗”,本案也不属于“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事实上,本案系被上诉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旷工,故上诉人不应向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被上诉人王**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按时发放工资并为其缴...(本文书还有4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