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孙*、计**(以下简称两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向本院申请对其右侧第4、5、6根肋骨骨折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及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以及与原告右侧第7根肋骨骨折时间是否同一时间形成进行鉴定,故本院予以编立(2017)浙0110立预****号;2018年9月13日,本院收到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后,原告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2018年11月27日,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意见告知函。2019年1月11日,本院正式编立本案,并于2019年2月19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5年3月8日,原告、王**、计如根在王建荣家从事拆房作业时,水泥板坍塌,三人因此坠落受伤...(本文书还有2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