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某店铺门口因琐事与王*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用铁管将王*腰部打伤。经鉴定,王*伤情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8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6万元,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书,取得被害人谅解。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及家属已向被害人支付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被害人存在过错,请求对被告人...(本文书还有46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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