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石**因与临桂乐植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7)桂03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唐**、石**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土地未交付给被上诉人错误。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2月6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高速公路南面土地已于2017年2月7日交付,并于当天将土地当场交付,被上诉人随即雇佣工人在土地上割草清理土地18天,被上诉人实际管控该土地,北面土地交付日期为2月28日,因为该土地种有莴苣,所...(本文书还有3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