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河检刑诉〔2018〕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黄**、潘*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涛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黄**、黄**分别伙同被告人潘*等人,于凌晨采用撬开货车车门等手段,多次窃取车内财物,其中黄**参与作案4起,窃取财物总价值29130元;黄**、潘*参与作案3起,窃取财物总价值1243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伙同黄**、张某2(二人均已判刑)驾驶浙b×××××轿车,行驶至浙江省龙游县320国道衢龙路与...(本文书还有1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