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万北城辩称,1.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被告中万北城是与张**签订的扩大分包合同,张**不具备相应资质,张**虽于2011年10月12日注册成立了本案原告,但原告至今尚未取得相应建筑资质,故该合同为无效合同。2.根据双方对工程量的确认及合同约定,张**承包的工程款应为8581946.6元,被告中万北城已支付1108万元,超出应付工程款,被告中万北城保留追偿权。
被告程**答辩答辩意见同被告中万北城答辩意见。
被告北方建设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日,被告中万北城作为发包人,被告北方建设作为承包人,张**作为分包人签订了《土建工程劳务扩大分包合同》,由张**承包长葛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及扩建土建工程,双方最终结算价为工程造价下浮18%,税金由被告中万北城代扣代缴,建筑工程一切险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为:分包人垫资工程量达到陆佰万元开始付款,承包方支付分包方贰佰万元。分包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支付分包方总工程款的70%,但验收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工...(本文书还有2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