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诉被告刘**、漯河宜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漯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作出口头裁定,准许原告的以上申请,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委托代理人晁*与被告人寿财险漯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宜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00000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3日23时35分许...(本文书还有3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