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刘**、漯河市宜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运输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被告人寿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宜安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0000元;2、诉讼过程中变更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107500元,即医疗费43672.46元、误工费18511.67元、护理费2826.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营养费280元、残疾赔偿金59115.7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422.27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评估费和检查费147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康复费(矫形器)380元、交通费6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2月3日23...(本文书还有4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