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梁**,男,1977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林**,女,1983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梧州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骏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林**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骏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3736.93元(509058元×257天×0.21×50%);二、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由于政府管理部门迟延审批,导致上诉人完成将办理权属登...(本文书还有3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