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与被告吴**、亳州市润达物流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谯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被告吴**、亳州市润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国元谯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815.12元、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1796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50元、营养费445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0640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000元、车辆损失费1990元、衣服损失7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855.57元,共计174516.09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27日16时30...(本文书还有1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