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巧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付*,被告马*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05年至2011年间,原告应被告要求先后在被告承包的六安、淮南、合肥等多处工地干*,截止2011年7月,经结算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农民工工资86670元,原告多次讨要,但被告一直无故推诿,拒不支付。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8667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9830元。
原告刘**为证明其诉讼主张,举证如下:1、欠条;2、结算单;3、当庭提交证明一份;4、证人王...(本文书还有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