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家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法定代理人韩*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告系韩*与李**婚生女儿。2012年4月16日,父母亲在亳州市谯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女儿李**由母亲韩*抚养,由父亲李**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直至付到大学毕业为止,每年学费各半。协议签订后,父亲李**却没有支付过女儿的抚养费,截止原告起诉前,被告欠原告抚养费共计10000元。现在生活和学习的各项费用都大幅增加,再加上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因素,按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每月支付300元已经远远不够原告生活和学习。为了能给原告一个更好...(本文书还有10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