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李**因诉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3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李**系太原市双塔南巷33号**幢**单元**层**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1.13平方米。2015年7月28日原告王**、李**将涉案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贷款15万元,目前仍处于偿还期。2017年4月5日,被告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发布了(迎政房征决字〔2017〕1号)房屋征收决定和关于双塔景区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原告所属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告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曾派人多次与原告王**协商房屋安置补偿事项,但双方并没有达成协议。2018年1月12日在未与原告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也未向原告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情况下,直接拆除了原告所属的...(本文书还有3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