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岳**,男,1981年8月**日出生,汉族,山西光启司法鉴定所鉴定员,住山西省晋中市,住山西省晋中市。
上诉人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国电公司)因诉山西省司法厅(以下简称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孙**、岳**持有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系被告山西省司法厅于2011年11月9日核发,执业机构为山西光启司法鉴定所,执业类别为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孙**为工程师,岳**为工程造价员。2015年介休市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第三人所在山西光启司法鉴定所为鉴定单位进行土建工程量及造价鉴定...(本文书还有1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