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张**、邵**、一审被告王*、高*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18)黑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审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邵**与一审被告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解除对位于山东省青岛市胶南市海西东路**号**栋**单元**室楼房的查封;2.请求确认该房屋归李**所有;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李**与高*之间是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而且已实际占有房屋,一审法院以推定的方式认定买卖不符合常理无事实依据;李**在一审时明确表示支付剩余房款,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系程序违法。综上,请求二审支持李**的诉讼请求。
张**辩称...(本文书还有3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