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沈阳鑫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巍独任审判,分别于2013年12月19日、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姬**,被告沈阳鑫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0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和平区、面积60.46平方米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自2006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租金为每半年11744元,每半年支付一次,下打租。如延期付款或拒付租金,被告按日向原告交纳未支付租金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现被告拖欠租金、滞纳金,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房屋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租金60677元和滞纳金6012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沈阳鑫逸物业...(本文书还有35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