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罗*,郸城县建民纱厂会计,田*之妻。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诉被告郸城县建民纱厂、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0日9时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我丈夫马克贤是郸城建民纱厂的一名职工。2012年6月去世,其生前在郸城建民纱厂工作期间,欠了我丈夫2005年半年的工资,2009年3月7日,该厂的会计罗*给写了欠工资5731元的证明,我丈夫在生前曾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工资,二被告一直拖延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本文书还有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