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郸城县公安局因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郸城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张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主要内容:2018年12月27日,郸城县公安局城郊乡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18年11月01日郸城县城郊乡杨*行政村马坟庄村村民马*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区因吸食“999”液体毒品饮料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对马*社区戒毒,由郸城县城郊乡社区戒毒康复中心执行,马*在收到社区戒毒决定书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8年12月27日至2020...(本文书还有2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