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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与被告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公司决议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8)苏118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8-04
  •  
  • 【案例概要】

    原告朱**与被告丹阳市鑫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桥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7日及同年4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诉讼;原告朱**、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未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于2017年6月13日在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营业期限而备案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由被告将公司工商登记变更至2017年6月之前的状态;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公司股东。2017年6月21日,原告经查询得知,被告于2017年6月13日在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经营期限延长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依据为被告提供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依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被告的公司章程,被告用于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工商登记简档一份,证明:原告系被告公司的登记股东,持股比例为2.91%。

    2、被告公司章程一份,证明:被告公司章程第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延长公司的经营期限需要召开股东会并由代...(本文书还有507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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