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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鸡冠尾村民小组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公安行政管理>>其他>>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乡(镇)政府>>行政案件>>行政主体>>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
  • 案例类型:行政裁定书
  • 案号(2018)粤18行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9-05
  •  
  • 【案例概要】

    原告鸡冠尾村民小组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以清远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清远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举证通知书等,并于2018年1月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鸡冠尾村民小组的负责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清远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温**、丘雪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限期履行原告向其提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调申请的法定职责。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鸡冠尾村民小组,清远市人民政府、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为实施清远市政府“三化一园”战略和总体规划,于2009年10月由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订了三份《征用土地协议书》,共征收申请人集体土地655.174亩。截至目前涉案土地大部分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清远市政府、清远市清城区政府、源潭镇政府等单位已组织大量人员将申请人所有的集体土地予以强制征收。原告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9月23日印发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本文书还有325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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