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温**、朱**及第三人丁**、延津县畅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达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被告温**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丁**、畅达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第三人丁**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有效,确认豫g×××××号重型自卸车归原告所有;2、被告温**、朱**立即停止对豫g×××××号重型自卸车辆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扣押;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9日,原告与第三人丁**签订了豫g×××××号重型自卸车转让协议,约定豫g×××××号重型自卸车转让给原告。原告依协议约定支付了全部车款并实际占有标的物至今,该车在转让前挂靠在第三人延津畅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下,实际所有人为第三人丁**。原告取得车辆后于2016年6月份与第三人延津畅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挂靠协...(本文书还有3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