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王**、崔**、崔**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段**、被告王**、崔**的委托代理人孔**、被告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被告王**、崔**(二人系夫妻)向原告张**借款50万元,并于2013年9月26日向张**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约定:该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息三分,王**、崔**用夫妻共有的新乡中大道(中)966号洪门社区北区39排5号室的房产为该笔借款作抵押,同时约定崔**作为担保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期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分文。故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从2013年12月25日起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本文书还有1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