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王**,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编号为xy130××××3802《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被告配合协助原告办理编号为xy130××××380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注销登记手续;配合原告办理注销该套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登记簿及初始登记信息,协助办理解除预抵押登记;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代其偿还的贷款本息、罚息1338170.6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9649.1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2月27日,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共计1367819.7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本文书还有2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