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与上诉人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石**于2013年7月10日诉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杨**将其父亲的坟迁出石**的责任田,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50000元。该院于2012年10月21日作出(2013)商睢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裁定,驳回石**的起诉,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指令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院于2014年7月10作出(2014)商睢民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石**仍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8月27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石**与杨**争议的土地属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包公庙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包公庙村委会)集体所有,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包公庙村委会于1980年将该土地承包给石**之父石**,后...(本文书还有2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