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凤民一初字第01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姚**,被上诉人安徽省凤阳县园艺厂(以下简称凤阳县园艺场)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郭**于1992年经人介绍到凤阳县园艺厂管理果树,当时每月工资60元。1995年1月14日,凤阳县园艺厂为甲方,郭**为乙方,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的内容是:甲方征得主管局的同意,经场方审批,录用乙方为园艺场新工人。为确保新工人的素质,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同时为了落实招工简章中规定的新工人的各项待遇,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一、新工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场规、场纪,认真学习生产技术,接受场方对自己完成任务情况的检查。二、新工人在试用期内,要保持身体健康,品行端正。三、新工...(本文书还有3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