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与被告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华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因原告受伤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19,698.75元;2.请求判令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2日,被告刘**驾驶桂m*****号牌轿车(搭乘郭俊)从嘉禾县驶往郴州市方向,20时30分许,途经s214线181km+400m路段时,忽视交通安全,超速行驶,撞向同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搭乘曹*英)尾部,造成两车受损,摩托车驾驶员龙**被撞飞40米远落在路边上,当场昏迷,乘客曹*英受伤倒在公路上。20分50分许,郭志鹏驾驶湘a*****小型客车从郴州市驶往临武县方向,途经s214线181km+400m事故现场时,未确保安全通行,直接碾压躺在公路上的伤者曹*英,致使曹*英当场死亡...(本文书还有4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