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1与被告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新海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海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被告新海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宅基地补偿款项61630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0日,海口市秀英区政府公布了关于新海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等文件。确认新海村的宅基地共计385000㎡,人均宅基地补偿面积暂按60㎡计算,按3542元/㎡补偿,补偿款为212520元,在决定公布60日内签约的,政府另支付补偿款1.9倍,即403788元的款项,合计每人宅基地补偿款为616308元,原告的父母作为被告的村民,已在征收决定公布60日内提前和政府签订了安置协议。2015年11月9日,被告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享受新海村宅基地款项利益分配方案》,根据该...(本文书还有14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