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叶*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2018年8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2、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到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3日,原告李**、被告叶**案外人马*共同出资设立了讷河市鲲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2月7日,被告叶*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原告,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018年8月10日,双方又对原《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修改,重新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被告至今未协助...(本文书还有1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