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讷河市汇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东公司)、第三人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祥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繁荣种畜场鑫***小区**号楼一带二商服北开门西数1-11号**处楼房及3号商服楼东数9-18号**处楼房,总计21处楼房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停止对上述楼房的拍卖执行;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后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请求确认繁荣种畜场鑫馨家园**号楼商服楼东数9-18号**处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权归原告所有,并停止对上述楼房的拍卖执行。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6日贵院作出(2017)黑0281执异****号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异议请求,原告对该裁定不服,特向贵院提出本次诉讼。具体事由如下:一、上述21处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不能作为第三人的财产而进行对其拍卖执行。原告于2014年12月21日即已取得上述房产的开发建设权利,本案第三人于2014年9月16日即向繁荣种畜场提出停止开发并退出建筑工地的申请,经该种畜...(本文书还有14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