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围,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钟*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1245.75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4日,被告钟*驶湘d734**(临)小型轿车沿蒸湘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珠晖区东阳渡镇曙光村交叉路口地段时,遇原告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因被告钟*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于本放行信号的两轮摩托车先行,致使两轮摩托车...(本文书还有3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