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人民法院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被告王*、第三人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第三人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坐落在讷河市拉哈镇农***小区内的锅炉房及室内一切锅炉设施及供热物业权归原告所有,二被告在离婚时对该财产处分的约定归第二被告所有是无效的,属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2、本案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10月18日,原告的父亲(第一被告)与原告的亲生母亲孙**因感情不和而登记离婚,离婚时他们双方将坐落在拉哈农贸市场的房屋处分给原告人,原告人接管后经营使用,该市场的房屋于2012年被征用开发,征用后给补***小区内的一套锅炉房及室内一切锅炉设施及供热物业权及补偿的其他房屋,原告对此进行了经营,并有时**己的父亲(第一被告)帮着经营。原告父亲(第一被告)与原告母亲孙**离婚后,又与第二被告王*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又在民政部门离了婚,原告近期才得知二被告离婚时,将应属于原告人所有的拉哈镇农贸市***小区内的锅炉房及室内一切锅炉设施及供热物业权处分给了第二被告王*。综上,原告认为,争议的财产原是原告亲生父母双方离婚时给原告的房屋财产因被开发占用继而得到的补偿财产,二被告在后...(本文书还有5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