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隋志杰与被告讷河市拉哈镇振兴房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隋志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告振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隋志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2.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将上述房屋转让合同所约定的不动产(或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房屋价值人民币118,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座落于讷河市××××西89.78平方米的房屋是原拉哈二药店的一部分,但房屋所有权属于被告。2014年1月23日,被告将该部分房屋以269,340元的价格卖给了原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在原告将购房款给付被告后,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因该房屋在卖给原告之前已经由被告租给鲁玉晶开药店使用,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房屋由鲁玉晶继续承租,但自签订合同之后的房屋...(本文书还有1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