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李**、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诉讼委托代理人肖**、被告于**、李**的诉讼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6年2月开始,原告到被告李**家所有的大窖从事马铃薯搬运工作,2016年11月11日早7时许,原告在为被告于**、李**搬运马铃薯过程中,被突然滑落的马铃薯袋子砸伤右腿,原告随后被被告等人送到讷河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过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原告共计住院治疗25天,二被告只承担了医疗费,对其他的经济损失未予赔偿,因二被告在原告等人从事雇佣活动中管理不善,造成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此原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一、伤残赔偿金:11823元×20年×0.2=47328.00元;二、护理费:120天×151.81元×1人18217.20元...(本文书还有3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