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诉被告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告董**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承包田16.4亩。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2015年承包费5248元,2016年承包费6560元,2017年承包费6068元,合计17,876.00元。3、要求被告给付2015年地补款967.00元,2016年地补款1171.00元,2017年地补款1171.00元,合计3309.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父亲尹井和(已过世)在讷河市孔*乡××每人××8.2亩承包田,由于原告在外地生活,以为其本人承包田一直由父亲尹井和经营。2015年春季尹井和去世,原告和知道其父女二人的承包田已由被告耕种多年,并领取二人的地补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董*辩称:本案所诉争的土地,在二...(本文书还有3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