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依约交付上诉人所购买的门面和商铺;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购房款通过直接转账支付和以房抵债的方式支付完毕,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付清全部房款的事实有误。原审判决引用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将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的竣工验收责任转嫁到上诉人头上阻却上诉人收房权利的实现,适用法律不当,且有失公允。
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另有合同,不光有纸质合同,还有网签合同。上诉人诉请的交房条件尚未成就,上诉人的全部购房款尚未交清,被上诉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一审判决结论是正确的。
刘**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被告履行《怀化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房义务,将原告购买的位于怀化...(本文书还有4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