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中心支公司(以下称人保财险公司)、嫩江县宏利出租车有限公司(宏利出租车公司)、刘**、柏*、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利出租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刘**、柏*、刘*的法定代理人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8,697.81元、误工费42,000.00元、护理费11,648.60元、伙食补助费4,800.00元、营养费6,000.00元、残疾赔偿金241,524.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47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元、交通费1,502.00元、鉴定费3,600.00元、邮寄费40.00元,以上共计398,292.01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9日16时20分,刘*驾驶黑n×××××号小型轿车沿嫩北农场场直至嫩江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公里加756.70米处,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告张**驾驶的黑r×××××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当场死亡、被告...(本文书还有5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