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不服被告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下称昆阳镇政府)、第三人国网浙江平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平阳供电公司)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9年2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夏**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被告昆阳镇政府的行政负责人陈*及昆阳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第三人平阳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和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诉称:原告拥有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靛青行路**号房屋的合法产权。2017年12月12日,被告成立昆阳镇南门片改造项目指挥部并作出《关于对平阳县昆阳镇南门片区(a区块)改造项目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原告的上述房屋在该改造征收范围内。因原告对该房屋的征收及补偿标准有异议,尚未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故原告对该房屋仍拥有合法所有权...(本文书还有2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