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为与被告永康市金爵名流娱乐会所(普通合伙)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永康市金爵名流娱乐会所(普通合伙)的委托代理人杨**、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诉称:《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21个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与该21个协会会员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永康市金爵名流娱乐会所(普通合伙)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收录了原告管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原告通过公证人员对其...(本文书还有3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