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五局)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联冠机械施工有限公(以下简称联冠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铁五局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原判对严**伤的原因认定不清。原审法院认定严**工作中被被上诉人工地的构筑物砸伤,但对于构筑物为铁架的倒塌原因未进行认定。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是上诉人的行为导致严**伤,而且严*也是由被上诉人单方指派到涉案工地进行搬运操作的。2、被上诉人不享有追偿权。一审判决被上诉人追偿权成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但该条已明确工伤保险基金对先行支付的费用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追偿权是工伤保险基金享有,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有追偿权。...(本文书还有3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