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央储备粮牡丹江直属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牡丹江公司)与被告海林市怡源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林怡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15日、3月11日、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储粮牡丹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海林怡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储粮牡丹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海林怡源公司给付垫付农民收粮款4462200元、补库玉米款4810300元、利息113545.89元,减去刑事判决判决返还的3300000元,合计6086045.89元。诉讼过程中,中储粮牡丹江公司增加诉讼请求33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5日,原黑龙江中储粮海林直属库与海林怡源公司签订《2013年中储粮企业租库合同》,海林怡源公司将其储粮仓库、办公用房等地上建筑物、收储粮食配套设施及196...(本文书还有3663字未显示)